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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免费服务实施意见
  • 2018-04-08
  • 阅读量:7539

河北省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免费服务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8-04-08

冀人口联〔2011〕5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免费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善和惠及民生,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的计划生育权益,推进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和我省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在对2002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意见》及《有关具体问题补充说明》文件修订基础上,拓展服务人群,增设免费项目,研究制定了《河北省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免费服务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原印发的冀育联字〔2002〕10号、冀育联字〔2002〕17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物价局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河北省计划生育 基本技术免费服务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善和惠及民生,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的计划生育权益,推进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和我省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免费服务对象   在河北省境内居住的下列人群享受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免费服务:   (一)农村育龄夫妻   (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育龄夫妻   (三)纳入现居住地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   (四)经批准再生育需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育龄夫妻   (五)已婚的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   (六)青少年意外妊娠者   二、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免费服务项目   (一)查环查孕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放置、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   (四)输卵管结扎术   (五)输精管结扎术   (六)人工流产术   (七)药物流产术   (八)引产术   (九)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   (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十一)独生子女病残儿童、伤残成人医学鉴定   三、服务单位   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免费服务实行定点服务管理。   (一)定点服务单位的确定   1.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定点服务单位的通报与备案   1.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服务单位要向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以便于转送服务对象、结算经费等。   2.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将本辖区内人口计生系统和卫生系统的定点服务单位名单统一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与定点服务单位签订定点服务协议书,并负责向社会公布定点服务单位,定期进行督查。定点服务单位要在服务场所显要位置公示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免费服务项目、免费对象、收费(结算)标准等。   (三)独生子女病残儿童、伤残成人的医学鉴定工作,由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成的医学鉴定专家组承担。   四、经费来源   (一)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免费服务经费,按以下比例由各级财政分担:除乡级承担查环查孕所需经费外,其它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免费服务项目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承担比例为省级15%、市级10%、县级75%,其中:省财政直管县除承担本级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   (二)各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应根据上年度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免费服务项目实际支出情况,测算出本年度所需免费服务经费,全额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   五、服务项目结算标准   (一)查环查孕:每例6元   (二)放置宫内节育器:每例22元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每例22元   (四)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每例110元   (五)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每例110元   (六)输卵管结扎术:每例161元   (七)输精管结扎术:每例83元   (八)人工流产术:每例74元   (九)药物流产术:每例150元   (十)引产术:每例224元   (十一)输卵管复通术:每例1140元   (十二)输精管复通术:每例600元   (十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按现行医疗收费标准执行。   (十四)独生子女病残儿童、伤残成人医学鉴定:按照冀价行费〔2010〕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经费使用范围   (一)服务对象必须在定点服务单位接受文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免费服务项目,方能享受免费。   (二)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免费服务项目的结算标准为包干经费,包括下列费用:   1.手术费   2.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费   3.手术消耗材料费   4.免费范围内的避孕药具费   5.技术常规规定的常规用药费   6.技术常规规定需要住院的住院费用   7.独生子女病残儿童、伤残成人医学鉴定费,包括以下费用:   (1)一般检查费   (2)医学鉴定场地租用费   (3)鉴定专家的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   (4)印制表格等组织鉴定的相关费用   (5)医学鉴定中的辅助检查费、特殊检查费及住院费用等不在免费之列,由申请者承担。   (三)关于计划生育手术特殊情况的诊治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特殊情况的诊治费用指:   1.定点服务单位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对出现的并发症进行诊治的费用。   2.定点服务单位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出现并发症,因条件所限难以进行救治而转院的诊治费用。   3.避孕节育措施失败后造成宫外孕等急症,在定点服务单位或转诊单位所发生的诊治费用。   4.其他因实行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发生特殊情况的诊治费用。   发生上述特殊情况的,定点服务单位要在进行救治、转诊的同时,及时报告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并于事后负责将相关医疗文书和计费凭证等一并提交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县级财政部门核实支付其诊治费用。   (四)钳刮术执行引产术结算标准。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是指按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鉴定确认的并发症。   (六)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同时兼做其他疾病诊治发生的费用,不在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免费服务开支范围之列。   (七)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病残儿童、伤残成人医学鉴定费纳入免费服务范围,按本文件结算标准执行。   (八)参加社会保险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免费服务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免费服务及经费结算程序   (一)服务对象向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计划生育专职人员提出服务需求,村(居)委会按照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免费服务的规定,出具服务介绍信。   (二)服务对象持服务介绍信和有效证件,到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审核。由乡(镇、办事处)计生办负责填写《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免费服务通知、服务单》(以下简称《服务通知单》、《服务单》),并出具其中的《服务通知单》和《服务单》。   (三)服务对象持《服务通知单》、《服务单》和有效证件到指定的定点服务单位接受服务。   (四)定点服务单位依据《服务通知单》提供服务,并填写《服务单》。   (五)定点服务单位要妥善保管《服务通知单》和《服务单》,按月汇总,并填写《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免费服务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六)定点服务单位携《服务通知单》、《服务单》、《汇总表》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天内报县级人口计生局审核,审核后报县级财政局。县级财政局须以转账的方式将款拨付定点服务单位。   (七)县级财政局、县级人口计生局每半年向市级财政局、市级人口计生委上报《汇总表》。   (八)市级财政局、市级人口计生委每年联合向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上报《汇总表》。   (九)青少年意外妊娠实行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免费服务者,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有效证件代为办理免费服务相关手续,各相关部门和服务单位应注意保护服务对象隐私。   八、监督检查   各级人口计生、财政、卫生、物价部门和定点服务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免费服务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核算,共同做好报账工作。要切实加强对经费预算、投入、管理、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审计和指导检查,定期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免费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和服务经费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纠正存在问题。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服务经费、截留挤占挪用服务经费以及假拨款应付检查等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