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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管理办法(试行)
  •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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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幸福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程序,提高项目管理透明度,更好的发挥项目资金作用,根据2018年1月幸福工程全国组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简称“幸福工程”)是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中国人口报社共同发起的一项以救助贫困母亲为使命的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条 “幸福工程”的宗旨是动员社会资源,关爱贫困母亲,提升发展能力,贯彻落实精准扶贫和健康中国战略,建设美好幸福家庭。

第四条  “幸福工程”的任务是:帮助贫困母亲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普及科学知识、转变思想观念;改善健康状况、提高身体素质。简称“扶困、扶智(志)、扶助健康”。

第五条  幸福工程“扶困”的模式是“小额资助、直接到人、滚动运作、劳动脱贫”。同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成本低、效益好、可持续的其它创新救助方式。

第六条 “扶智(志)”是“本”。“幸福工程”帮扶,要激发受助母亲脱贫致富的内在动力和活力,使其自立自强,同时,积极开展能力建设,助其提升知识与技能。

第七条 “扶助健康”是“源”。“病”是致贫返贫的重要原因,“幸福工程”帮扶,要紧扣“健康中国”战略,围绕女性常见病、多发病开展帮扶。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全国组委会下拨资金设立的“幸福工程”项目管理:

    1.全国组委会下拨资金设立的“幸福工程”项目,在项目县(市)实施周期为3年。期满后,县(市)项目办必须将全国组委会下拨的“扶困”资金如数收回,报省组委会备案并上缴全国组委会。

2.各项目县(市)按照幸福工程全国组委会办公室2018年1月下发的《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河北省幸福工程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组委会职责:

1.按照全国组委会关于项目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项目管理制度。

2.定期开展项目调研。

3.办理市级报送项目的考察、审批、拨付、资金回收、绩效评估和备案。

4.择期对所设项目点进行督导和评估,并有权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安排第三方进行项目资金审计。

5.负责省内项目执行人员的培训。


   (二)市级幸福工程项目办公室职责:

1.市级幸福工程办公室可接受当地政府及其他机构对本地区幸福工程项目的支持。

2.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项目工作的政策和任务,做好幸福工程的宣传工作。

3.严格把关确保上报项目文本的真实性,并与省、县签署《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项目协议书》。

4.负责对所辖幸福工程项目点的指导服务和监督评估等工作。

5.协助省幸福工程组委会做好本地新设项目点的资金拨付、使用和回收工作。

6.监督项目点的项目内容、救助对象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实施。

7.负责组织本地区新设项目点的资金发放仪式。

8.如实上报所辖项目点的布点、实施绩效等情况,并按时(每年11月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第十条  幸福工程资金用于项目的“扶困、扶智(志)、扶助健康”及宣传、推广等方面相关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占用或截留。其使用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2017年以前下拨的“幸福工程”项目资金按照全国组委会2011年7月下发的《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管理办法》和《幸福工程河北省组织工作委员会关于2003年度所募集幸福工程资金专项管理办法》冀幸字〔2004〕43号执行。2018年以后下拨的“幸福工程”项目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幸福工程”项目资金构成:全国组委会资金,省级组委会资金;财政资金;扶贫资金;社会参与资金等。

第十三条  凡已达到当地脱贫标准,不再开展“扶困”项目的地区,应围绕“扶智(志)”和“扶助健康”开展项目,推动幸福工程品牌项目的创新发展。凡不再开展幸福工程项目的地区,应对其所辖区域内开展的“幸福工程”项目以及资金余额、固定资产等进行清理、结账,做好审计和善后工作。

第三章  项目运作

    第十四条  立项流程。地方申报—市级审核—省级审批—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执行流程。项目立项—签署协议—拨付项目款—项目启动—项目实施—信息公示—跟踪服务—项目款回收—项目评估—资料反馈—档案留存。

第十六条  申报书审批流程。项目申报书由县级计生协按要求填写(一式四份),并经负责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级计生协;市级计生协收到项目申报书后,按照市级幸福工程项目办公室职责进行审核,并经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省计生协;省计生协按照省级组委会职责,进行项目拨款前考察,经执委会通过,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完成项目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项目协议书签署。省、市、县计生协共同签署项目协议书。项目书各项内容由项目点所在县计生协真实、完整填写(一式四份),省、市、县计生协主要负责人逐级签字,并加盖公章,经省计生协财务人员审核后下拨项目款。

第十八条  运作周期。项目资金在确定的项目县一个运作周期为三年,如到期没达到脱贫的,根据其需要可续签协议一年。

第十九条  “幸福工程”帮扶项目以县(市)为单位组织实施。县(市)须成立“幸福工程领导小组”和“幸福工程项目办公室”,负责“幸福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条  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受助贫困母亲,并将受助名单、救助项目和救助金额在村公共场所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公示名单报市幸福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认真实施“扶困”项目。尊重受助者意愿,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帮扶方式,确定帮扶项目,努力保证项目成功率。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动“扶智(志)”项目。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因人施助的原则,帮助贫困母亲学习科技文化知识,掌握劳动生产技能,提升发展能力。

第二十三条  扎实开展“扶助健康”项目。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动员社会力量,为贫困母亲开展常见妇科病的诊查、咨询、治疗活动,逐步改善贫困母亲的身体素质及生活质量。

第二十四条  实施发放“扶困”、“扶智(志)”、“扶助健康”项目资金,按照项目点实际需求,分比例运作,“扶困”资金占项目资金的95%,“扶智(志)”、“扶助健康”资金占项目资金的5%,项目运作完毕后只回收“扶困”资金。

第二十五条  工作经费。50万元以下金额的项目点可申请工作经费1万元,50万元至99万元金额的项目点可申请工作经费2万元,10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项目点可申请工作经费4万元。工作经费全部用于县级项目执行费。

第二十六条“幸福工程”项目管理费的收取不超过“扶困”资金5%,主要用于基层对项目点的管理服务、风险备用等。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县(市)要及时向全国组委会和省级组委会上“幸福工程”项目工作信息。及时、准确填报“幸福工程”国家项目管理软件和河北省计生协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上报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完整保存“幸福工程”项目资料。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点要按照全国组委会制定的监测评估标准,做好项目监测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城市社区特困母亲的救助由各地适时开展。

第三十条  建立受损项目评估制度。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项目受损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项目协议书》处理、追责;对因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项目受损情况,采取一延、二减、三免、四补的措施,妥善处理。

第四    

    第三十一条  省级组委会有权对项目县(市)幸福工程项目办公室、项目点的资金管理及项目实施等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第三十二条  省级组委会须按照《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社会通报善款募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在披露受助人、捐赠人信息时,应注意对其隐私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省、市幸福工程办公室对项目县幸福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将委托当地会计事务所等合法审计机构,进行项目周期审计,并将审计结果用适当的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    

    第三十四条  市级幸福工程办公室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幸福工程项目运作细则”及相关制度。

 第三十五条  “办法”解释权属河北省幸福工程组委会。



幸福工程河北省组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Ο一八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