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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以下婴幼儿家长,家庭托育点试行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 2023-03-20 来源:河北卫生健康
  • 阅读量:242

3月15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

就《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家庭托育点针对多大幼儿?

对托育场所有何要求?

一起来了解细节!

↓↓

⏩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 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且收托人数不应超过 5 人。

⏩举办家庭托育点,应符合地方政府关于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登记名称中应注明“托育”字样,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明确“家庭托育服务”。

⏩家庭托育点登记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家庭托育点应为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家庭托育点举办者应身心健康,无精神病史无犯罪记录。

家庭托育点照护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

(二)受过婴幼儿保育、心理健康、食品安全、急救和消防等培训;

(三)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

(四) 无犯罪记录。

家庭托育点举办者同时是照护人员的,应符合上述条件。

⏩家庭托育点每一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

⏩家庭托育点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小于9㎡。

⏩家庭托育点应提供适宜婴幼儿成长的环境通风良好、日照充足、温度适宜、照明舒适。

⏩家庭托育点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铁栅栏、防盗窗等障碍物。

⏩家庭托育点的房屋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材料、家具用具等,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符合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使用自建房开展家庭托育服务的,应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家庭托育点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保持收托婴幼儿期间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 90日。

⏩家庭托育点应坚持婴幼儿入托前健康检查与定期健康观察,发现在托婴幼儿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诊治。

责任编辑:闻雅丽